第一条 (目的)
为了提高本市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不断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或《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证书》,并业已注册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统称注册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任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本市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循序渐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自主择课的原则。
第五条 (形式和课时)
继续教育可以采取短期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学术会议和自学等形式,有条件的还可选派注册社会工作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时间为主,但脱产集中学习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集中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六条 (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工作行业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前瞻性相统一。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三)社会工作执业技能和社会工作实务;
(四)其他有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