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是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如果按照主要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社会工作岗位可以大致分为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行政和社会政策等四大类。一般来说,具备了规定的专业学历要求,积累了相应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职位资历、管理能力与研究水平,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人员才可以逐步晋升为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行政人员,甚或是社会政策的研究者和制定者。
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在现有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里,开发社会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可以称为“现有机构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即“盘活存量”。二是通过培育和发展民间社会服务组织,新增社会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可以称为“潜在机构社会工作岗位的培育”,即“激活存量”。
现有机构开发——盘活存量
现有机构是指目前已经大量存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少量的民间社会服务组织。在现有机构内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由于是在现有体制内进行的部门职能和工作人员的调整,属于机构内部的功能整合和工作人员的角色转换,自主性强、牵涉面小。因此,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
相关行业、系统和部分行政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先行规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若本行业、本系统或本行政区域没有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规定,有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先行一步,试点在先。
行业、系统和行政区域或者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规定除了社会工作岗位以外的哪些岗位和人员(例如分管业务的机构领导、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必须掌握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理念。这样做一是可以提升本行业、本系统、本行政区域或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质量,推行专业服务,打响服务品牌,提高竞争力;二是为机构的成长储备了专业人才,经过引进、培养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形成梯队,能够保证机构的良性运作和健康发展。
岗位设置的类别
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关,如组织、人事、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可以在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社会工作行政、社会政策等两类岗位。
从事社会服务的各类机构,如各种事业类社会服务组织(敬老院、救助站、就业促进中心等),各类民间的社会服务和慈善组织等,可以设立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督导和社会工作服务等三类岗位。
岗位设置的原则
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机构的性质、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服务内容等要素,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之外,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岗位一般只占整个机构社会服务人员的很少一部分。因此,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中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结合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行,真正做到设置科学、数量合理、规模适宜。在这些服务机构中,绝大部分的社会服务人员,只要遵循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了解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技巧和方法,转变服务理念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