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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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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的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五、在我市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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